
近日在线股票配资官网,由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旧县法庭法官李坤承办、立案庭法官助理刘雨撰写的案例《邹某等农村承包经营户与某建筑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法院+街道办+农委”妥善化解农田受损赔偿纠纷》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
\n土地平整后水稻减产
\n农户向施工企业索赔
\n铜梁区的邹某一户6人共同承包经营10亩土地用于水稻种植。某建筑公司承接了邹某所在村社的土地综合整治工程,并按照合同对案涉土地进行平整施工。次年,该地块水稻大量减产,邹某及其亲属认为系某建筑公司施工不符合标准所致,遂诉至铜梁区人民法院,要求某建筑公司赔偿损失。
\n铜梁区人民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为高效化解纠纷,经当事人同意,遂邀请街道办共同参与纠纷调解,并邀请农委专家组成调解小组,共同开展先行调解工作。
\n调解员分别与邹某等人及某建筑公司进行沟通,了解到双方主要争议点在于某建筑公司的施工行为是否是水稻减产的主要原因。邹某认为,某建筑公司未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施工,造成土地不平,进而导致水稻减产,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某建筑公司则认为气候、选种及种植方式均可能导致水稻减产。调解员将上述情况反馈指导法官,指导法官向双方释明如开展因果关系鉴定所需费用高、耗时长,邹某与某建筑公司考虑后同意不通过鉴定,而由农委派出的专家对施工与土地减产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评估认定。
\n指导法官、农委专家与当事人共同到案涉土地进行了现场勘查,经测量确定该地块土地确实存在大面积高低不平的情况。专家在田间向双方充分解释了土地平整度与水稻产量之间的关系,即土地不平整会导致水稻种子出苗率降低、灌溉不均、排水不畅,造成肥力流失从而影响作物生长等不利后果。综合考虑当地近一年的天气、邹某所选用的种子及日常种植方式等因素后,专家评估认为,某建筑公司施工不符合土地平整的标准导致土地不平,是致使案涉土地水稻减产的主要原因。双方当事人对该结论均表示认可。
\n建筑公司赔偿5100元
\n重新平整农户承包地
\n在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铜梁区人民法院指导法官和调解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就损失赔偿金额进行协商。调解员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邹某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平复其情绪,引导其合理表达诉求。指导法官提出根据该地块往年水稻的平均产值与当年的实际产值测算出水稻减产量,再结合本地区当年稻谷收购的均价来计算实际损失的调解方案。某建筑公司经指导法官释明,认为该损失计算方式合理合法,并主动提出可以重新平整土地,方便其后续耕种。该纠纷得以实质化解。
\n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1184条,邹某与某建筑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某建筑公司赔偿邹某损失5100元,并重新平整土地。经回访,某建筑公司已履行完毕。
\n农业专家现场评估损失
\n节约当事人费用与时间
\n该案是建筑公司因平整土地施工不符合标准导致农作物减产造成农村承包经营户财产受损的纠纷。因案件涉及农业领域专业问题,通过鉴定方式进行因果关系认定,成本高、耗时长。为高效化解矛盾纠纷,铜梁区人民法院邀请街道办开展先行调解,并主动对接农委引入专业力量,共同开展联合调处工作。
\n调解过程中,街道办指派的调解员通过“背靠背”方法,掌握案件争议焦点,同时利用“人熟地熟”的优势,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全程负责与农户沟通,奠定调解基础。农委指派专家深入田间地头,进行现场勘查、综合评估,在此基础上作出认定,并向当事人普及农业科学知识,以理服人,推动调解进程。指导法官通过向双方当事人释明鉴定的费用及时间成本,引导当事人同意以专家评估代替鉴定,并提出以水稻减产量结合市场价格确定损失金额的调解方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既降低了当事人的解纷成本,又维护了农户的合法权益,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n重庆法治报记者 唐孝忠
\n原标题:水稻减产谁之责专家评估给答案 铜梁区人民法院携手街道办、农委联合化解纠纷在线股票配资官网,入选最高法多元解纷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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